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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探索开展医疗机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 郑州、平顶山、安阳、三门峡4市先行先试

河南健康网 2023-12-20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340545


  近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医疗机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制,并在郑州市、平顶山市、安阳市、三门峡市辖区内选择符合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先行先试;其他地区也可结合实际,自主决定开展试点工作。

  《通知》中提到的医疗机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是指除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之外,不需要实施急救措施但需要配备相应医务人员、药品耗材、监护设备、搬运工具等并给予一定医疗服务的“点对点”医疗转运活动,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利用专业车辆和专业医护人员为医院之间转诊转院、出院(含自愿放弃治疗)患者返家、行动不便患者就医等。转运过程中的医疗服务主要包括吸氧、监护、输液等延续性或维持性治疗行为以及相关护理、照看、搬运等服务,不包含急危重症的专业性抢救治疗服务。

  在加强管理方面,《通知》明确,省辖市、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科室、人员、车辆、备案手续、合同管理、信息平台、应急预案、业务培训、病情评估、质量控制、感染防控、监督管理、不良事件处置、投诉受理、价格公示、争议解决等管理制度。省辖市、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对辖区内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医疗机构(含省直医疗机构)实行登记备案。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市域统一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信息化管理平台,可同时设置统一专用热线电话;条件不具备的,也可依照有关规定对接其他独立运营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信息化管理平台,也可同时由试点医院单独设立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电话。各地应制订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培训及应急演练。

  《通知》规定,从事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医师、护士、救护员(担架员)、驾驶员等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岗位证书,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车辆应符合卫生行业标准,并配备满足实际医疗转运服务所需要的药品、器械和设备等;车辆外观不得喷涂“120、急救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等标识,不得同时重复加入120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不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严禁将医疗机构救护车辆承包、转租或变相转包(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个人或第三方将其他车辆挂靠在医疗机构用以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严禁医疗机构利用非本单位车辆和人员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试点的医疗机构应在执业地接受预约订单或服务申请。原则上,转运服务的起讫点至少一处在其执业地,严禁长期驻留外地接单或接受服务申请。每次医疗转运服务开始前,患者或家属应首先履行非急救医疗转运特种服务相关承诺,供需双方还应签订转运服务协议。

  关于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收费标准,《通知》要求,鼓励探索建立健全,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运行管理、成本核算、价格形成、动态调整机制和绩效分配的长效机制。医疗转运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服务按照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有关政策执行,其他非医疗服务所需要的费用由服务机构综合考虑,自主确定,明码标价。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或网站对外公开医疗转运服务收费标准,并标明收费项目名称、计价方法、具体标准及监督电话等。在转运服务开始前应事先告知被服务方并征得同意,主动提供费用清单,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中途违规加价,或对服务对象及家属提出不合理要求等。


编辑:刘明   审核:荣强